宅基地能继承吗

播放 79次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未知



  某村张某1986年获得了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女大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民政局工作,其女也于1999年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9年2011年,张某夫妻相继去世,现在老房子也已经坍塌。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委会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张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阻拦村里将宅基地收回村委会一直也存在疑惑,张某之子的主张是否合法?

  解读:上述案例中,张某之子的主张是不合法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也根据《宪法》,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并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丰不同于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并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的话,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受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张某的子女户口均已迁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资格,相信地也不能再享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继承,故张某之子拒绝,阻拦村委会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当然,尽管张某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却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可以将房产拆迁后变成或者直接作价卖给使用该宅基地的其他村民,但是在本案中,老房又已经坍塌,张某就无法主张权利了。








上一篇:“借名买房”风险大,律师教您如何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下一篇: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 什么是居间合同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