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拆出的这起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

播放 174次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未知



  南京某城郊结合部拆迁,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名下有三间平房,但土地证与产权证不一致,宅基地土地证权利人是其父亲。拆迁时,张某某的兄、弟、姐(以下简称原告)知道父母过世留下的祖宅产权人变成了被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三间平房。

  争议

  被告认为,虽然产权证与土地证不一致,但他是房屋的产权人,地随房走,他应当享有拆迁全部权益。而原告却认为,诉争房屋原系父母所建,被告利用与父母共同居住之便,在办理产权证时,直接办成自己名下。不动产权属转移需公示登记,被告至少必须取得遗嘱才能合法。退一万步说,即使父亲有口头同意过户意思表示,但母亲过世后,父亲也无权处分母亲的遗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到房管和土管部门调查,并走访了办理土地证和产权证的相关工作人员。

  最终查明,原告和被告的父母1977年建造了三间平房,其时,被告尚未成年,被告亦承认其未出资;原被告父母于1992年取得了土地证,1998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乡村工作人员工作粗糙,一次性办理数十户权证,各户办证填表时,大多均无当事人签字,关于权证办在谁的名下,甚至都没有征求建房人的意见。被告与父母居住,其时父母已年近80岁,工作人员就将被告写成了产权人。事实上,被告也是稀里糊涂成了产权人。

  评析

  笔者认为,不动产的权属转移需履行严格程序。讼争房屋在落成时,被告尚未成年,尚无经济来源,不可能成为房屋建造时的出资人。被告也承认其未出资。因此,讼争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原被告的父母。相关人员在办理讼争房屋产权证时,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在原被告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健在、无原被告母亲遗嘱的情形下,将房屋产权人变为被告,无疑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因此,讼争房屋应当被认定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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