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反悔,买方可予的合法措施
播放 94次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未知
日前,商品房等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等卖方由于所出卖房屋等一时涨价幅度较大,卖方采取“撕毁”合约、反悔不卖的作为,屡见不鲜。
作为购买该房屋买方,有的买方已经交付购房定金和/或房款,而有的卖房人甚至向买方提出以“自愿”承担一定数额“毁约违约金”也不出卖房屋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此的变故,买房人应如何应对呢?
针对如上情况,靳律师认为,买房人有如下合法权利方式可予主张:
一、要求卖房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买房人发现卖房人“撕毁”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不卖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商品房。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卖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屋涨价较大,反悔不卖,不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理由,卖房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卖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买房人交付其出卖商品房。
二、要求卖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赔偿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卖房人悔约“不卖”――在约定期限内拒绝交付商品房,卖房人除有权要求卖房人及时履行交付商品房义务外,还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房人因延期交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直至房屋交付“完成”为止)。
该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但不限于为:买房人因延误对所买房屋的居住、使用,而对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赁价值等等。
三、买房人不买房屋的,可以依法要求卖房人承担悔约赔偿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再买房的,买房人有要求卖房人承担擅自悔约、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权利。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之规定,买房人可要求卖房人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买房人应获得的损失赔偿,应当包括:所买卖房屋已升值部分的损失等等。
以上即是买房人在卖房人出现悔约情况下,可予运用的合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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