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买了个房屋被认定无效了,那房屋还要返还吗

播放 82次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未知



  农村与城市对比,虽然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环境并不具备优势,但空气、环境、舒适、乡愁等等都架不住有太多人仍然想在农村有自己的房子。因此,在农村买房就成为一种新形势。可城市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被允许的,所以一系列的纠纷就会出现。

  以网友的案例来说明:

  2003年,村民甲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答应了乙的要求,同意将自家的宅基地房屋转让给乙,并收了12000元的房款,就这样房子就转让给了乙,乙得到房子后就开始了装修。一年后,乙又将装修后的房子转让给了丙,丙给了乙转让费后就入住了。

  甲是宅基地房屋所在村集体成员,乙和丙则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时甲与乙的房屋转让并没有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

  如今,村民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定当初自己和乙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将房款返回给丙,让丙把宅基地房屋有偿还给村民甲。

  那么问题来了,甲和乙的转让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能要求乙退给丙房款收回房子?

  首先,甲和乙之间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乙并非农村户口,所以甲和乙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但是,鉴于甲乙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多年,且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所以甲是不能回购房屋的。

  同时,乙和丙之间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村民甲是无权要求乙向丙返回购房款,所以村民甲要求乙返还丙房款得到房子的诉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总结一点,时间长了,样子变了,合约履行了,房子就基本不是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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