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抛弃患病妻子二十年,妻子去世后妄图继承遗产
播放 106次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未知
2016年3月,男子沈某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亲的遗产份额。然而,法院查明沈某在婚后不久,就遗弃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驳回了沈某的诉请。
沈某的妻子陈丙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沈某表示,岳父岳母育有陈甲、陈乙、陈丙三个子女。岳父陈某于2004年7月9日死亡,名下分配到两套房屋。妻子陈丙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而妻子死亡之后,自己作为配偶和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岳父程某遗产中的相应份额。然而,沈某的行为并没有获得陈家人的认可。于是,沈某将岳母陆某以及亡妻的两个哥哥陈甲、陈乙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份额。
陈家人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十分震惊。虽然陈丙与沈某于1993年结婚,但是婚后一两年,沈某便遗弃了陈丙。二十多年前,陈丙还曾经到处找过沈某,寻找无果,从1995年开始,陈丙就与父母一起生活,日常的衣食住行都依赖父母和哥哥照顾。在此期间,沈某一次也没有找过陈丙,根本没有尽到夫妻义务。
陈丙的两个哥哥还透露,陈丙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好时坏。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也是由两个哥哥承担。妹妹生前曾多次向两个哥哥透露,陈某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她非打即骂,自己头上的伤就是丈夫沈某用酒瓶砸的。被告辩方律师称,沈某多年的不闻不问,已构成遗弃,并无继承亡妻已故父亲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院审理认为,在陈丙患病期间,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身为丈夫的沈某并没提供任何经济、生活上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了遗弃,违反了法律条款。陈丙死亡之后,沈某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据此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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