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故去世,女婿能继承岳父的遗产吗

播放 133次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未知



  老赵是一家电器工厂的退休工程师,儿女双全且都成家立业。大家都说老赵这辈子很有福气。老赵也时时以两个孩子为荣。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老赵的儿子赵某全在一次出差时不幸因车祸去世,只留下一个10几岁未成年的女儿(老赵的孙女),而2010年,老赵的女儿赵某玲又被查出癌症,已经晚期。老赵一时间难以经受这样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就和他的女儿相继去世了。由于他们都未能留下任何遗嘱,在如何分配老赵的遗产问题上,老赵的女婿陈某和老赵的儿媳张某,孙女赵某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老赵的儿媳认为,自己的女儿,也就是老赵的孙女与公公有直系血统关系,爷爷的财产理应由孙女全部继承。而老赵的女婿陈某则认为:虽然妻子已经去世,但他仍然享有继承妻子所属的那份老赵遗留财产的权利,不能由老赵的孙女全部继承。陈某的意见遭到张某的反对,张某认为如果陈某主张成立,有继承权的话,那么自己作为老赵的儿媳也应享有部分继承权益。双方无法取得一致,老赵的孙女和儿媳于是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由法庭裁决老赵的遗产属于谁。那么,所谓外戚亲属,在配偶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呢?如果能,应该如何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涉及到两个概念,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指得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老赵的儿子因车祸去世,则由老赵的孙子继承。而作为老赵女婿的陈某,要求继承遗产,则属于转继承,“转继承”是一个学理概念,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陈某的妻子去世后,陈某作为亡妻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对于妻子的那部分遗产是拥有继承权的。
  另外,对于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还需要另外满足条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一方,若想获得对配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前提条件。本案例中的陈某和老赵的儿媳张某均不符合此种条件,因此老赵的遗产权仅可分配在子女(子女如已经去世则分配在子女的直系后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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