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房产被查封 女儿以借名购房提异议能否阻却执行

播放 160次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未知



  因为自私和贪婪,我们的智慧其实很少,大多时候都是耍小聪明而已,稍有不慎,就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日前,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为规避限购及信贷政策借父名购房反被强制执行的案子,真真应了那句“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

  限购信贷政策挡道投资,巧借父名买房规避

  家住徐州市的小周精明能干,很有投资眼光,早在徐州房价还没有飞涨的2015年就想再购买一套房产用于投资。遗憾的是,她的丈夫名下已有其它房产,而且银行贷款尚未付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由于限购和信贷政策的制约,小周夫妇再次购房存在较大阻碍。俗话说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小周绞尽脑汁之后想出了一个还算完美的计策:以父亲老周的名义买房。2015年4月,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购房程序后,小周终于成功购得早已相中的云龙区房屋一套,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老周夫妇。

  聪明反被聪明误,借名房屋陷强制执行程序

  人算不如天算,令小周万万没想到的是,其父老周在成为房屋名义产权人后,却陷入债务纠纷。2009年老周与李某及案外人合伙经营挖掘机生意,2010年5月李某与老周产生纠纷。2014年法院以合伙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老周限期偿还原告李某合伙转让款28万元及利息,对此老周提起上诉,然而二审却维持了原判。2015年李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年9月3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借名所购房屋。后小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对借名所购房屋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其享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小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权归何处,空有债权能否对抗执行

  在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的形式权利人的内部关系中,不动产登记并不具有终局证明效力,应结合相应证据对实体上法律关系的存在进行判断。如果借名购房属实,借名人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可以请求变更登记。另外,在有第三方主体主张权利时的外部关系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公信力,外部交易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周主张其借用父亲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但其后一直未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在此情况下,即便小周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她也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登记关系,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并确认所有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真正产权人,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本案中,小周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此,法院不予认可小周主张的事实,借名买房不得对抗本案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借名买房有风险,切勿因小失大

  主审法官张衡提醒我们,借名买房虽能解一时之忧,但却隐患重重,切莫以身试险。从实践中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来看,当事人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目的,虽然这些政策性文件均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借名买房中的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一旦房屋陷入外人介入的纠纷之中,很可能得不偿失,故而在规避政策购房时还需三思。本案中,老周一家除非偿还他人借款,否则借名所购房屋将难逃被执行的命运,纵使他们有万般无奈,但该付出的代价终究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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