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名买房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播放 184次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未知



  甲男与乙女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坐落于某区的房屋挂牌拍卖,乙女以55万价格摘牌,次日,乙女与拍卖行协商,认为拍卖价格过高,希望可以降价处理。拍卖行称因乙女未按照拍卖价格支付购房款,故已造成流拍,因此不能再以乙女名义购房。为此,乙女同意以45万价格通过甲男名义购买房屋,当日,乙女向甲男转账45万元,甲男与拍卖行办理购房手续,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此后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乙女认为诉争房为其婚前财产,而甲男认为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二人各持己见遂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为离婚财产分割,但实质焦点为借名买房问题,在实际出资人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效力,重新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结合本案,经乙女举证及本院调查,可以证实购买诉争房屋之时,乙女借用甲男之名购买房屋的事实,故诉争房屋的产权应属乙女个人财产。据此,判决双方离婚,房屋由乙女所有。

  【评析】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认为:甲男取得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及房产登记,可以初步推定其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但当异议人提供的出资购房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形成优势证据时,可以推翻房产证和登记簿对产权人的记载,认定实际出资人为实际物权人。此即为物权登记原因行为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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