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导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情形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未知



  3月17日,本市再次出台楼市调控政策。该政策因“认房又认贷、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和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被冠以北京“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政策。受新政影响,二手房市场中,将有一批购房合同面临解约或者违约。对此,西城法院法官近日总结出可能出现的三大问题,并一一予以解答。

  因新政解除合同,首付款、定金能否退还?

  法官表示,在当事人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贷款首付提高、停止办理25年以上贷款等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或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不宜简单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针对“楼市新政”,一般可认定:房屋新政的实施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一般会产生一定困难,对购房人因新政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支持,并由卖房人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但是,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主张解除合同则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认为卖房人未能按约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李某与徐某将卖房人臧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判决后,臧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记者近日获悉,法院终审驳回臧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臧某双倍返还李某和徐某定金的判决。

  2013年8月,李某、徐某夫妇与卖房人臧某在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李某、徐某购买臧某所有位于丰台区某处房屋,总价款198万元整,购房定金8万元整,双方于定金协议书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协议书签署后,李某、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8万元定金,臧某出具了收据。2013年9月,李某、徐某按照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与臧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臧某单方面将房屋价款提高至200万元,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为此,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李某、徐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臧某的行为致使自己无法购买该房屋,在此期间房屋价格持续上涨,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臧某返还购房双倍定金差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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