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播放 171次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未知



  肖某系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2008年3月份在一次旅游中认识了吴某,两人情投意合,随后同居生活,因肖某收入颇丰,吴某便辞职在家做起了家庭主妇。生活期间肖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花园洋房一套,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因考虑到肖某的儿子反对,两人商量暂时不结婚,等肖某儿子成年参加工作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份,肖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吴某照顾,三个月后肖某医治无效身亡,其遗产包括房屋、存款及公司股权等。吴某提出继承相应遗产,肖某的父母、儿子认为,吴某没有继承权。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继承权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财产的继承权,只能按一般财产关系进行处理。

  肖某与吴某同居时间长达8年,由于双方并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其关系只能按照非婚同居进行处理。在肖某死亡的情况下,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继承,吴某不享有继承权。

  虽然吴某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鉴于平时对肖某生活照顾较多,可以与肖某的父母、子女协商,妥善处理。

  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选择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很多人因为不同的生活压力,宁愿选择同居而不愿意登记结婚;有些人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不情愿被婚姻牵绊或套牢;还有一些恐婚族,执着于追求自由的生活。因此,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涉及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财产及继承权问题,极易引发纠纷。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继承权的产生是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而非婚同居并不会在同居者之间产生身份关系,因此非婚同居的不享有继承权。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我国的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婚姻登记的基础上,如果只是同居而不结婚,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因此当双方分手或一方意外身故时,另一方就无法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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