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的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播放 198次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未知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常州市房价出现较大涨幅,因而常州二手房交易市场也异常活跃,与此同时,各种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仅仅在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地,今年1月至9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数就达300余件。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房东恶意违约,即双方签订合同后,房东在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那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如何维权呢?
上述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即要通过诉讼维权,维权方案一般有两种,一是主张差价损失,所谓差价损失,即以房屋目前售价(通过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减去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价格所得出的差价,一般合同签订时会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但是金额通常不会太高,这时候可主张差价损失,以案子为例,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售价为4800元/平米,经鉴定房屋现价为8000元/平米,房子约为100平米,这样差价损失就达到了32万元,已经能弥补购房者的损失。二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房东协助过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守约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权利,有一点必须注意,购房者的贷款必须是已经发放或者购房者是全款一次性支付,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因为商业银行是否发放贷款是不确定的,如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银行不批准贷款会导致交易无法成功。
以上就是购房者维权的两种手段,当面临上述情况时,购房者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一篇:共同名义买房时代开启,年轻夫妻初买房要注意这5个事项
下一篇:儿子过世,儿媳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