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女儿名义购房闹出纠纷 母亲凭“代持协议”赢了官司
播放 55次 发布日期:2017-09-14 来源:未知
2007年,李梅(化名)想在东莞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超龄无法办理按揭,就借用女儿张莹(化名)的名义购房。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今年5月,李梅发现房子被女儿办理了抵押贷款,遂要求将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遭到女儿拒绝,女儿提出将当初购房款72万元返回给母亲。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梅遂状告女儿,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昨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为母亲李梅,女儿张莹协助母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情借女儿名义购房引发纠纷
据原告李梅陈述,2007年,她准备在东莞购房,由于自己已经超过银行贷款的年龄限制,于是借用女儿张莹的名义购房。母女双方于当年6月5日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并以张莹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东城街道某小区的一套105.87㎡的房屋。2007年7月7日,李梅将首付款169551元支付到张莹的账户,后于2014年11月7日停止按揭贷款。李梅将按揭房款余额550000元(含87个月按揭贷款本息)支付到张莹账户。张莹付清所有房款后,将房产证办至自己名下。今年5月,母亲发现女儿与某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用该房屋抵押签订借款协议,母亲为阻止借款协议的履行,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返还,并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母亲李梅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和产权拥有人,女儿违反所签订的代持协议,以返还购房款为由将房屋占为己有不妥,遂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要求将该套房屋所有权确认到自己名下,并要求女儿立即腾空并向自己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等。女儿张莹辩称,自己一直在与母亲沟通协商,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她不同意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母亲名下,因为案涉房产一直由她管理,但她同意将当初购房时母亲出资的购房款归还给母亲。
判决房子归母亲所有,女儿协助过户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母亲李梅与女儿张莹签订一份《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母亲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东城某小区的一套房,该房屋为住宅用商品房。协议签订后,女儿以其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套房产,该房产首期款及剩余尾款均由母亲支付给女儿后,再由女儿付款。经查,该房产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双方共同确认,房产购买后,一直由张莹管理,现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张莹无私人物品在内。张莹因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欲将案涉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此事李梅知悉后予以制止。现该房屋张莹主张未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房屋购买时为毛坯房,现已装修,母亲主张装修费用由其支付。张莹确认该事实,但认为装修过程中自己也支付了部分费用。最后,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位于东城某小区一套房产的权属人为李梅,张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梅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至李梅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承担,驳回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应予遵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张莹作为李梅房产购买的受托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首期款以及之后的剩余尾款,均由李梅支付。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亦由李梅承担。因此,李梅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张莹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梅名下。但鉴于房产代持系由于李梅自身原因所致,因此,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自行承担。于是,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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