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违约法院怎么判
播放 165次 发布日期:2017-09-12 来源:未知
由于近些年来商品房价格的不断上涨,好多人把眼光放到了二手房市场,二手房的市场销量不断上涨。但是由于二手房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购房者擦亮眼睛去挑选,所以很容导致各种纠纷。那么二手房违约的法院是如何判处的呢?二手房纠纷律师说明如下:
案例一:房主愿双倍返定金 法院判继续履约
2016年7月27日,王先生与史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史女士购买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33.5万元。
此后,王先生起诉称,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向史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首付款40万元。但因之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史女士明确告知自己房子不卖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史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史女士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表示可以双倍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20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史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史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史女士给付王先生迟延履行违约金。
案例二:卖家反悔输了官司 过户并付违约金
金先生为方便孩子入托及上学,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先生签约买房,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226万元整,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即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30万元整。但2016年4月25日,卖家却短信告知其“房子不卖了”,要求单方解除合同。金先生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张先生于2016年4月25日单方通知金先生解除合同,导致金先生无法完成后续的缴税、付款、过户及*押贷款手续,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金先生一次性给付张先生剩余购房款186万元;张先生、刘某协助金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张先生、刘某向金先生赔偿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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