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子私下过户房屋行为被法院判决无效

播放 84次      发布日期:2017-09-12       来源:未知



  被继承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产权,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简要案情】

  涉案房屋原系刘父单位分配住房。刘父在世时,单位便要求父母购买,但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办理相关买卖手续。2002年刘父去世,母亲用刘父的工龄和自己的工龄,补缴一部分购房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初,母亲不慎摔伤,摔伤后哥哥不但不照顾母亲,而且无端谩骂母亲,导致母亲多次报警。刘女得知后,在与母亲等人聊天过程中说起涉案房屋的事情,可母亲说不清楚。随后其去海淀区建委查询得知,刘子与刘母于2008年2月21日通过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哥哥刘子名下。刘女认为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和哥哥无权私自处分,其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母、刘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焦点】

  刘女母亲和哥哥私自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是否无效。

  【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原系刘父承租的单位公房,刘母在刘父去世后继续承租并购买了涉案房屋。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刘女和刘母主张系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有房屋,刘子主张系刘母个人所有房屋。刘父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刘母主张购房款25988元系其从中国工商银行取出的8万多元夫妻共同存款拿出一部分交由刘子代缴,并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取款日期距缴纳购房款4个多月,相差不远。刘子虽在缴纳购房款前1天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了存款共计2万元,且其次日代刘母缴纳购房款,但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刘子所取款项用于次日代缴购房款,且即使所取2万元全用于代缴购房款,但就剩余购房款刘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用刘父与刘母共同积蓄外的其他款项支付,故仍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未用刘父与刘母夫妻共同积蓄购买。

  综上,法院对刘子的主张不予采信。刘父去世后,涉案房屋应属刘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母、刘子、刘女共同共有的财产。刘母与刘子在明知涉案房屋有刘女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刘女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刘女的利益,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于刘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刘母与刘子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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