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点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播放 194次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未知



  原告因贷款原因借用被告名义买房,购房款等完全由原告承担,房屋由原告使用,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何处理?下面请说房网靳双权律师给大家做下介绍。

  一、案情:原告王某晶、赵某新为夫妻,2013年2月,二人准备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住房一套,因原告二人无法办理贷款,即与被告赵某新的姐姐赵某娜协商,以赵某娜的名义购买该套住房,双方并签署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后即以赵某娜名义与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80万元由王某晶将款项转至赵某娜的账户后转给开发商,并以该房抵押办理了贷款按揭手续。

  2014年2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原告二人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装修押金及水电费等均由原告二人缴纳,银行贷款也由原告二人归还。2014年12月,该房屋产权证办理至被告赵某娜名下。

  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被告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套房产归原告,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点评:本案为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表面上看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属于被告的财产;但本案中原告实际接收该讼争房屋并入住使用,购房首付款的支付、按揭贷款的偿还、装修合同签署及费用支出、押金水电费的缴纳均由二原告承担,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归原告,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符合北京高院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

  另本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的原因是因为贷款原因,非为规避相关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原因。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讼争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故我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双方的协议、原告缴首付款的转账记录、还贷款的记录、装修合同、装修款的支付记录、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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