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83次 发布日期:2017-08-21 来源:未知
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42年5月,云南省鲁甸县人,某单位退休职工。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47年6月,云南省鲁甸县人,某单位退休职工。陈某和李某为夫妻二人。被告廖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云南省鲁甸县人,系某医院医生;被告陈霞(化名),女,汉族,生于199年9月,某在校大学生,系廖某之女。廖某系原告陈某、李某儿媳。
原告诉称,二原告之子陈某某于2016年12月病逝,儿子生前和儿媳有住房两套:位于鲁甸县文屏镇西正街县政府家属区集资套房一套(面积115平米);位于昭阳区环东路“南城仕家”住房一套(96.01平米);存款估计人民币300000元。因儿子陈某某所有的钱和住房都掌握在被告廖某手中,被告廖某不愿意按《继承法》规定解决遗产分配,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只好申请法院对儿子陈某某所属遗产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进行调查,按照继承法依法分配。
案件受理后,我们通知了被告来领取应诉材料和起诉状副本,一直记得被告从来到离开的样子。被告现年46岁,系某医院医生,常年高血压,来领取应诉材料和起诉状副本都是她的母亲搀扶而来,领取材料区间,因讲诉关于这次继承纠纷之事,心情激动引发血压增高,在接待室立马又口服降压药,看着这位刚刚失去丈夫女人,看着两位年过七旬痛失爱子的原告,办理这起案件的每个工作人员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法处理好这个案件。早日让这个经历风霜洗礼的家早日恢复平静和安宁。
此后,针对案件的特殊性,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与被告廖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廖某与陈某某于1998年9月29日生育有一女,现就读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陈某某生前与被告廖某于2002年8月31日从案外人袁某处以6746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鲁甸县文屏镇西正街政府家属区的住房一套,但为办理过户手续;于2009年3月5日月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昭阳区环东路“南城仕家”住房一套。另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某与2016年12月13日因病死亡。原、被告曾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鲁甸县公证处对陈某某的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进行了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位于位于鲁甸县文屏镇西正街政府家属区的住房一套及其位于昭阳区环东路“南城仕家”住房一套归被告廖琼某、陈霞(化名)所有;二、被告廖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李某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某月某日给付;三、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审理结束,原、被告经过这次调解,矛盾根源得以疏通,亲情也得以和谐的延续。原告两位七旬老人也不再纠结于继承的财和物,被告廖某也如释重负,并对我们说到:“丈夫没了,家里的顶梁柱没也就没了,对于老人的诉求,我能做的也只能是这些了,对于丈夫的离世,我的心已经很痛了,感谢你们帮我们成功调解这件继承案,让逝者安息,也让我们留下的亲情得以和睦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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