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字买房被拒过户法律竟判败诉

播放 189次      发布日期:2017-08-21       来源:未知



  随着限购政策的缩紧,如今限购令成了很多买房人的拦路虎。为了能买到房子,很多人想出了借他人名字买房的办法。然而借名买房后却出现了各种问题。说房网靳双权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借名买房风险大,一定要谨慎行事。

  徐燕静借用郭浩名义买房,但当她想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时,却出现了问题,郭浩称两人本来是想买房结婚的,但徐燕静没工作,所以用他名义贷款买了房,他出了5万元,首付和贷款均由徐燕静承担,如果徐燕静想要房子,就得给自己5万。对此,徐燕静却坚决否认,称自己是因为受到限购令影响才借用郭浩名义买房的,郭浩根本没有出过5万元。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一纸协议,判决支持了徐燕静的诉请。

  法官提醒,用他人名义贷款买房存在一定风险,应尽量避免,如果实在要用他人名义购买,应选择可靠的机构,如律所、公证处等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问题,并注意保存好付款证明。在遭遇法律风险时,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自己买的房子登记的却是他人姓名

  2012年,徐燕静在南京板仓街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这套房子并非用徐燕静自己名字购买,而是以女儿孙小梅和一个叫郭浩的男子的名字购买。徐燕静一直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郭浩却不配合他。为了要回自己的房产,徐燕静在2014年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在审查了所有证据后,发现讼争房屋还有贷款没有还清,这意味着,房屋还抵押在银行。如果对抵押人进行变更,可能导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考虑到这一点,法院驳回了徐燕静的诉请。去年年中,徐燕静还清了银行贷款,消除了抵押权的障碍,便将孙小梅和郭浩一并作为被告,再次向南京玄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上,孙小梅对徐燕静的诉请没有任何异议,但郭浩却表示,除非徐燕静给自己5万元,否则不配合她去过户。那么,郭浩和徐燕静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他的名字为何会出现在房产证上?对此,郭浩称,他2011年在南京打工时,与徐燕静住在同一个小区里。因为经常碰面,就慢慢熟悉了,后来就和徐燕静发生了感情。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有了结婚的打算。于是,两人就决定买一处二手房。因为徐燕静没有工作,贷款便以郭浩的名义办理。在此过程中,他拿出仅有的5万元积蓄交给徐燕静,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徐燕静支付。“她说她要把她女儿名字放在上面。我心想放就放吧,反正在南京有房子,再结了婚,有个家就行了。”郭浩在法庭上说,后来他才知道徐燕静是有老公的,不能和他结婚。

  一 原被告对房产加名原因各执一词

  之后,郭浩去四川工作,房子则被徐燕静出租了。奇怪的是,郭浩从没有向徐燕静索要过这5万元,也从来没有要过房屋的租金收益。对此,郭浩称,他觉得不管到什么时候,有房子在,也没什么好担心的,所以就没有主张这些权益。而对于郭浩的说法,第一次开庭时,徐燕静的女儿孙小梅予以了反驳。“郭浩跟我妈根本没有恋爱关系。”孙小梅说,郭浩和徐燕静是在麻将档打牌时认识的,徐燕静看他可怜,有时候会借钱给他,对于徐燕静的婚姻状况,郭浩是明知的。但郭浩仍坚称两人有恋爱关系,“以我的名义买房,就是想结婚生孩子,如果没有恋爱关系,她怎么可能以我的名义来买房?”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郭浩还找来自己的表哥作证,称郭浩本来是准备和徐燕静合伙买厂房的,后来厂房没有买,徐燕静想投资买房,就把5万块拿去买房了。对此,徐燕静本人也是坚决否认。她说,2012年,南京的房地产市场正受到限购令的约束,自己丈夫名下已经登记有房产,再以自己名义买房非常困难,于是,她就想以女儿孙小梅的名义购房。但是,当时孙小梅正在上大学,根本不可能申请到银行贷款。这时,中介公司出了个主意,让徐燕静加一个人的名字,只要这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有一定的流水就可以办到贷款了。于是,徐燕静就找来了麻将档的熟人郭浩,请他帮忙,以他和女儿孙小梅的名义买了房,郭浩的名字就这样被加进了房产证里面,在此过程中,郭浩从来就没有出过一分钱,更不要说5万了。

  一 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判原告胜诉

  一个说双方是恋爱关系,一个却坚决否认,这可咋办?对此,法官认为,郭浩和徐燕静到底是什么关系,对于案件并无实质性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房屋产权到底是怎么约定的。庭上,徐燕静拿出了一纸协议。协议载明,孙小梅和郭浩购买位于板仓街某号的房屋,首付款50万5千元,由徐燕静支付给房主,中介费1万元,由徐燕静支付,贷款47万元,由徐燕静一人承担,该房屋产权也归徐燕静一人所有,与孙小梅和郭浩无关,等贷款还完之后,郭浩要无条件把名字从房产证上撤出。协议的最后,有郭浩白纸黑字的签名。

  从这份协议上看,对于郭浩所说的那5万元购房出资款,并没有任何反映,这明显不合常理,又如何解释呢?对此,郭浩律师称,郭浩当时是从上海匆忙赶回来的,受了徐燕静的蒙蔽,签了这个协议,所以没有反映出那5万元。但是,对于徐燕静是如何蒙蔽自己的,郭浩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徐燕静也不承认自己蒙蔽了郭浩。法官当庭询问郭浩律师,对这5万元,是否提出反诉,胡的律师当庭予以了拒绝。最终,玄武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支持了徐燕静的诉请,判决孙小梅和郭浩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徐燕静名下。对此判决,郭浩表示,自己将另案起诉来要回5万元。

  兔博士建议 1 应避免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防患于未然,用他人名义买房,这本身就是一个高见险的事情。

  如果因为没有购房权限而被迫选择用他人名义买房应尽量选择可靠的、守信的熟人、亲友,双方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问题。

  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还要充分行使对房屋的处分权,如装修、居住房屋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注意保留装修合同书、相关居住证明和出租协议等,还要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银行按揭的记录。

  2 如果陷入纷纠,如何维权?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基本上只作形式审查,即仅仅审查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如果证件真实、材料合法,就会发给其产权证书。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如果想主张房屋所有人和产权登记的不一致,真正的权利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购买的,然后去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购房协议,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银行按揭的记录。以证明房屋是自己购买的。

  防患于未然,在购买前做好合同以及相关的出资证明,是保护自己的产权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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