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购原因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87次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未知
沈先生夫妇于2014年购买了某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当时的政策三年内部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沈先生和房东刘女士就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沈先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款,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
上述房屋2016年4月满足3年办理交易过户的条件,根据上海市房屋“新限购令”规定的社保要连续交满5年内容,房地产交易中心不给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沈先生感觉该自己房款都以全部付清,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已经入住将近两年了,而该房屋却不能办理交易过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沈先生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办理该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沈先生于2014年与房东刘女士的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及交易过户等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且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时上海的购房政策为社保三年满两年,现沈先生社保已符合三年满两年的条件。法院沈先生和孙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分析:很多前几年购买的动迁房现在满足交易过户条件了,但随着国务院和上海市地方的“限购令”的实施,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购买的这类房屋过户是否受“限购令”的限制。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限购政策为准来确定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而不应已过户时的购房政策来衡量,如过购房时的限购政策为两年满一年或三年满两年,只要过户时符合两年满一年或三年满两年就可以,而不需要社保连续交满五年,即法不溯既往,后出台的政策或法律不能调整之前的行为,不应要求普通人对法律或政策有预估的责任。
如果购房时的政策为三年满两年,购房时社保不符合,但双方约定了某个时间点过户,而改时间点的确定是依据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确定的,这种情况法院也要予以过户。
现在上海法院在审理动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时,如果买卖关系是在“限购令”出台之前事实存在的,不受“限购令”的影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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