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播放 127次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未知



  原告A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某路某小区的开发商。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某小区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房款。但是被告却未按约与原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被告却未能按约向原告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收取房款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违反约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双方签订认购书其实质上是定金协议,其中约定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也约定了之后定金抵充房款,作为订立买卖合同的担保。其次,关于双方认购书中同意适用定金罚则,且认购书中也同样约定了签订预售合同的期限。以上约定表明双方明确在将来必须订立一份新合同以明确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具体内容。认购书赋予双方不再进一步签订预售合同的权利,违约责任同样适用定金罚则,作为定金协议的明确特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应当通过原被告双方认购书的内容及认购书签订后双方履约过程综合进行认定。

  从认购书内容上看,该认购书明确了原告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并对房屋总价、面积、付款方式等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均作了明确约定。以上约定表明,尽管双方在认购书中对于房屋交付时间、办理过户时间等内容没有作出约定,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已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综上,通过对认购书内容及双方履行进行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同意先行按照认购书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后,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B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房款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A将坐落于上海市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A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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