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我出资购买了婆婆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播放 186次 发布日期:2017-08-16 来源:未知
刘女士和她丈夫高先生在1995年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单独居住在刘女士的婆婆(也就是高先生母亲)所在单位分配给刘女士婆婆的一套公房里,2002年,刘女士婆婆的单位开始进行房改。直到2005年末,刘女士所居住的房屋完成房改。在扣除房屋折旧、刘女士婆婆工龄及住房租赁押金等各项费用后,该房屋最后折价4万元,在和公婆商量后,由刘女士和高先生出资4万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二人各占50%的份额)。可谁知这踏实的日子总是过不长久,二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为了孩子就一直凑合着过。到了2015年初左右,二人开始分房而睡。日子又继续凑合的过了2年,前些日子高先生正式向刘女士提出离婚。刘女士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的分配,与高先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前来咨询,如果离婚,这套房改房,她能主张什么权益?
在解答刘女士的问题前,我先给她讲了下我国有关房改房的政策。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而在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
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仅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上述分析,我告诉刘女士,在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这套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她和她丈夫高先生名下,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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