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私自处理婚后房产有效

播放 76次      发布日期:2017-08-05       来源:未知



  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署名一方能够私自处理该房产吗?如果私自处理该房产,并已经与买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有效吗?答案当然是“不行”!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

  共有产权房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房屋产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共有指的是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承担共同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归双方共同,不管产权证上登记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夫妻双方一般对房屋享有共有产权。

  尤其是当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如买卖房屋、车辆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不能单方面进行决定,所签署的协议属于无效。

  【特殊情况】

  虽然婚后单方想卖共有房产,房产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购买人,则夫妻一方的出售行为构成表现代理,该售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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