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那个专业

播放 55次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未知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单身老年人逐渐成为一支庞大的社会群体,随之而产生的老年人再婚以及婚后的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数量也增多。

  今天我们就通过身边的两个案例来看一下再婚老人遭遇房产纠纷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一:

  刘大爷今年87岁,是一家大型国企的退休职工,每月有5千余元的收入。12年前,老伴因意外去世。两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8岁的章某。章某早年丧父,一人拉扯一儿一女生活。

  刘大爷和章某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能够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婚后,两人未购置新的房产。两人一起生活在刘大爷与前妻的房产里。章某对刘大爷照顾周到,细心体贴。

  今年年初,刘大爷因为中风住院,出院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双方子女因为两位老人的房产和遗产继承问题出现分歧。刘大爷的子女认为,章某净身入户自然也该净身出户,章某对于父亲的房产和遗产都无权继承。但表示看在这几年对父亲悉心照料的份上,会给予章某一部分钱。

  章某的儿女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要求参与刘大爷的房产及遗产继承,并给章某出谋划策,要求刘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和遗产进行均分。并且要求刘大爷百年之后,其子女对继母章某尽赡养义务。

  案例二:

  吴某今年65岁,妻子因病去世后结识了比他大3岁的韩某。两人生活3年多,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共同生活到第五年,韩某的儿子因为经济拮据无房入住,韩某跟吴某商量让其儿子暂住到吴某的另一套房子内。从此之后,韩某的儿子开始在这套房屋内长期居住。

  2013年,吴某因车祸去世。吴某子女要收回韩某儿子居住的房子。韩某与儿子不肯,一口咬定房子是吴某赠与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同时表示韩某与吴某虽然未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事实婚姻,要参与遗产继承。

  针对以上两个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记者采访了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徐国红律师。徐律师给出了解答和自己的建议。

  案例一解析:

  案例一中,首先是章某的继承权问题,章某有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章某是刘大爷合法的妻子,有权依法继承刘大爷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

  其次是章某的继承份额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单独就该房产来说,刘大爷与前妻各有一半产权。前妻去世的那天,刘大爷和其子女对属于其前妻的那一半房产有权平均继承,并且继承已经生效,此时刘大爷对该房产具有一半以上的产权。刘大爷死亡后,就他在此房产上的产权份额,章某有权和刘大爷子女平均继承或多分财产。如果章某的子女在其母与刘大爷结婚时不满18周岁而与刘大爷共同长久生活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的,也有权平均继承。

  再是遗嘱继承问题。《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刘大爷有意识能力,如果其愿意,可以指定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人或单位单独继承。

  最后是刘大爷子女赡养义务问题,关键在于章某是否和刘大爷的子女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现实生活中判断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主要以父母再婚时子女是否成年为标准。如果刘大爷与章某再婚时刘大爷的子女已满18周岁,那么章某与刘大爷子女间就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就没有赡养章某的义务。如果刘大爷与章某再婚时,刘大爷子女未满18周岁,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和第二十七条关于“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规定,就有义务抚养章某。

  案例二解析:

  案例二中,首先是事实婚姻的问题。现在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死后卖房,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所以吴某和韩某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韩某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是韩某具有分得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如果韩某举证证明其对吴某“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取财产,一般在所有财产的10%-30%范围内分取。

  再是韩某儿子长期居住吴某房屋的法律性质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明确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韩某的儿子没有《赠与合同》,该房屋也未过户到其名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赠与,所以其主张的赠与关系不成立不生效。韩某的居住行为仅仅是借住的行为,他应当依法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韩某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是吴某子女的维权,此楼房是吴某的遗产,其子女有权继承。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吴某子女可以起诉韩某返还财产。

  总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特别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关系,各方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法律虽然明晰权利义务和是非,但总归不会面面俱到。








上一篇:房改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下一篇:用父母名字购买房改房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