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两份遗嘱,三个家庭,开始了继承大战
播放 101次 发布日期:2017-07-27 来源:未知
贾某与发妻育有三子贾一、贾二,贾三,发妻去世后,贾某与林某于94年登记结婚,二人未有生育,2002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1999年贾某与薛某非婚生有一女薛一,2007年贾某与薛某登记结婚,贾某名下宅基地自建住宅分为东西两院,东院有北房三间,东房三间,南房一间;西院有北房三间,南房三间,以上房屋均建于94年前,且之后未有翻建。
贾某与林某、贾一于2005年签有一份协议,约定:因林某无房年老无着,贾某愿将东院北房三间交于林某居住,但产权归贾二所有;西院所属全部房屋也由贾一所有。
薛某持有一份代写的房屋给予凭证,载明:我贾某近日年老体衰,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为免不测,死后自愿将自有房产留给现任合法妻子薛某、女儿薛一,以前和以后所立协议均属无效,签名部分分别为林某、薛某,时间为2014年。另贾一、贾二,贾三三人协议贾一所得财产由三人平分。贾某于2015年去世未留其他遗嘱。现薛某要求执行遗嘱诉至法院。
本案中,房屋形成的客观情况几方均无异议,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关键在于两份互相冲突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贾某与林某、贾一的协议订立时间在先,没有以立约人死亡为生效条件,不适用遗嘱的规定,且贾某将自己名下的的房产明确进行了分配,林某、贾一表示了接受,内容不违反法律,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
贾某与薛某、薛一的协议,以贾某死亡为生效条件,但代书人并非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无其他见证人见证,虽有贾某的签名,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由于贾某合法处分财产在先,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未处分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列为遗产执行法定继承,参考薛某、薛一与贾某长期生活起居,产权划分依据是什么,尽到了较多的照料义务,确定分配比例时应当多分。
因此,法院判决该宅基地院落内西院房产及东院北房三间归贾一所有,林某享有东院北房三间的居住权,东院东房三间归薛某、薛一所有,南房一间归贾一所有。贾一、贾二、贾三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不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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