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子女 妻子不干引纠纷
播放 180次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未知
丈夫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四个子女,妻子不干,看法官如何依法处理。今天,说房网靳双权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继承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张某与余某于2011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2月16日以余某为甲方、张某为乙方写下《家庭协议》一份,内容为“关于甲方死亡后房子的安排分配如下”,“1.乙方只有居住权,可以长久住下去直到死亡,儿女不得赶她出去,但(没有产权)。2.乙方如果再婚可以到男方家去住,不能住在甲方屋里,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宁愿赔100万违约金也不卖。3.乙方单人为了长久住下去,可以住进门靠右边第一个卧室、过道、洗脸间、卫生间,加上下面煤棚乙方可以有权单住。如果乙方不住此房也可给她3-5万元搬出去住”。甲乙方同意,张某与余某均签名,四被告在“甲方子女签名”处签名。
2015年6月,余某被查出患前列腺癌(晚期),且与张某发生矛盾,于2016年4月7日向瓮安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瓮安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了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因余某不服,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30日,余某亲笔写下《遗嘱》,暴雨房屋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内容为“我以张某在2011年8月结婚以来,当时给了她叁万元钱,自从我生病以来,她对我不好,我百年后,我所居住的房子归我的四个子女所有,张某无权享受” ,罗某、丁某、郭某三人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中签名。后张某与余某为家庭琐事与财产损坏发生纠纷,张某与余某分别于2016年10月的8日、15日、17日向110报警。张某于2016年10月搬出房屋另居。余某于2016年12月18日去世。在余某去世前病重期间,已与余某分居的张某曾回到余某住处照顾余某二十天。
法官说法
原告张某提出其被打伤被赶出家门、本案遗嘱存在受胁迫可能、见证人与继承人有串通嫌疑、有两份遗嘱的主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张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定。原告张某认为,《家庭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与该协议中无“扶养”“赠予”文字的情况不符。
原告张某认为该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且由继承人保管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虽余某在2013年2月26日《家庭协议》中,明确如果乙方(张某)不住此房也可给她3-5万元搬出去住,但余某在2016年4月30日立据的《遗嘱》中明确“房子归四个子女所有,房产继承纠纷注意事项,张某无权享受”,况且余某于2016年12月18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的规定,余某于2016年4月30日所立遗嘱有效,张某无权继承双方诉争的房屋。所以,原告依据《家庭协议》提出房屋继承诉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下一篇:怎么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