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绕过夫妻共同债务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播放 150次      发布日期:2017-05-04       来源:未知



  婚姻这种事始终是无法预料的,谁都不能保证两个人能在一起生活一辈子。据统计如今的离婚率高达20%,对于离婚事件,必然会牵扯到一系列财产纠纷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借的外债是否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在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之间,法律的天平在一直摇摆,试图找到一种平衡……

  问题由来:债权人利益 VS. 夫妻另一方利益,孰轻孰重?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如此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对婚姻法修订时,其中直接将第32条该表述去掉。

  最高法院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不止一次发现这样的现象,有夫妻以不知情为由,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逃避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2003年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始料未及的是,另一种现象出现了。

  为数不少的夫妻一方与第三方虚构债务,以“合法”形式,光明正大地对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进行攫取;极端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买单。

  前述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于是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如赌博、吸毒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造成上述现象。我们同时应当理性地看待。

  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3、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论归谁使用,应作认定;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另一方认可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应作认定;

  5、夫妻因关系不和或感情破裂而分居,但一方确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支付一方生活、教育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7、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共同经营,应作认定。

  夫妻另一方对负债不知情时,利益如何保障

  1、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书面约定的,不作为共同债务清偿。

  3、未举债夫妻一方,应积极提供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相关的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运用逻辑规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借款协议真实性。

  4、未举债夫妻一方积极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善意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

  1、夫妻一方有可能因从事违法活动向债权人借款,但债权人对借款真实用途不知情,如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此种情况下,建议对借款人背景作一定的了解,要求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借款。

  2、债权人出借资金给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如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

  此种情况下,建议债权人与夫妻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认上述事实,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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