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因拆迁获取的经济适用房有风险吗

播放 245次      发布日期:2017-07-25       来源:未知



  2006年郑某因房屋拆迁获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二手房交易不成 定金能不能退,但是因经济困难,故与好友王某商量,由好友王某借郑某的名义购买此房,王某给郑某1万元的好处费,约定待房子可以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了,郑某再配合王某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于是王某于2007年以郑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昌平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首付款为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为30万元,王某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同时以郑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开放商交了房之后,由王某收房,王某收房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入住至今,房产证下来后,房子登记在郑某的名下,等到了可以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时,房子的价值已经大涨。王某要求郑某配合其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是郑某称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不符合国家规定,王某借名买房的行为无效,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就是归其所有,王某应该腾房。
  【双方诉讼主张】

  郑某称该房为经济适用房,法律上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于买卖,王某的买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称其与郑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况且该房子也确由自己出资、装修并一直入住至今。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协议书有效,郑某配合王某进行该涉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律师解读】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表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仅是限制流通物而并不是禁止流通物。本案中之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主张,主要缘于郑某系因房屋拆迁而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该经济适用房郑某是自己购买还是转让由他人购买,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并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这是与摇号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最大不同之处,暴雨房屋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而且王某借郑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2007年,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双方约定待该房屋可以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再进行更名登记,案件诉至法院时该涉诉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该借名买房协议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亦没有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出自签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况且现在该经济适用房已经符合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故郑某应该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协议,配合王某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这也是法院支持王某诉讼主张的重要原因所在。

  友情提示: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国家对其购买资格、上市交易条件都有严格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要谨慎,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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