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播放 119次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未知
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游戏规则,而诉讼时效则是这种游戏规则中尤为重要的一种制度。通过本律师目前办理的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可以看出,“诉讼时效。”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如果属于债权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
如果是物权纠纷,比如要求过户,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持续履行类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确认》
对于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其他非持续履行的合同,其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视为常态。对于持续履行的合同,有时候合同约定了最终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若持续履行无法或者没有约定终期,此时,针对整个合同(从第一次履行至最后一次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由最后一项义务履行的诉讼时效决定,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
《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未约定履行期限是时,产权划分依据是什么,不论该合同是否属于持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根据前述侵权前提和主观条件来认定。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借款人第一次向贷款人主张还款请求时,诉讼时效起算:借款人不提出主张就无法知悉贷款人是否拒绝还款,进而无法知悉债权是否受到侵害,除非贷款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名下无财产,离婚争得35万经济补偿,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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