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54次      发布日期:2017-07-18       来源:未知



  童某伪造爱人刘某的委托书,与沈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把北京一套面积为90.2平米的房屋,以105万元的低价卖给沈某。沈某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并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刘某得知房屋竟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出去,于是起诉到法院,称涉案房屋是他与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童某私自出售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如何,且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为童某与沈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要求沈某腾退涉案房屋。

  沈某辩称,这房屋已经过户,并且自己并不知道委托书造假了,所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自己没义务退房。那么买方提到的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靳双权律师告诉我们: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保护买方利益和维护市场安全的法律制度。它是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买方出于善意的情况下,买方依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

  原来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方利益的一项制度。但是它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出自善意,借名买房后难过户怎么办。那么这 “善意”该如何认定呢?

  善意的标准呢,如果以不动产交易(为例),卖方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可以推定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话,可以推定买房人是善意的。另外一个硬性条件,那就是合理的价格。

  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话,则可以认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如果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的百分之三十,则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经审查,童某与沈某交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是216万,而他们交易的价格是105万,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所以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还是要退还。

  注意咯:如果我们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通过房屋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买的房子。在相应的手续也办齐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沟通善意取得制度去维护自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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