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负担贷款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播放 137次 发布日期:2017-07-13 来源:未知
一、案情简介:
张强与王丽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王丽在婚前购买一处商品房,200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价人民币150万元,王丽支付首付款100万元,截止结婚之日止,共支付房款150万元(本金120万元,利息30万元)。结婚后,王丽继续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并于2013年5月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并正式入住该房屋,共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张强为家中唯一的儿子,父母希望其早点生子,但是王丽的观念比较超前,对此非常抵触,二人常因此发生争吵。2014年,王丽隐瞒张强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之后,二人的矛盾迅速升级。2015年4月,张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丽离婚,并分配商品房现价值12.5%的份额。王丽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均用自己的工资偿还,借名购房风险无处不在,应分配给自己所有。现价值为人民币4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判决王丽与张强离婚;商品房由王丽所有,由王丽补偿张强人民币50万元。
三、律师点评:
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法院在裁判时必须考虑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所占房价的比重、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丽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前偿还的贷款和利息,应属于王丽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成为其与张强的共同财产。婚后,虽然王丽仍用自己的个人工资偿还贷款,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时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该房产支付的利息和按揭款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借名买房十分危险 切勿借名购房,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房产还具有投资增值的作用,在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时,保姆以遗嘱争房,法院判决败诉,也必须考虑房产增值的部分。在计算楼价时,一般以当事人协商的价格作为基础,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房屋价格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的价值。具体而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本息额)除以(房屋首付及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以该比值乘以房屋的评估价,即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对所有权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处理,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就属于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法院将房屋判给王丽。
四、律师提示:
实践中,法院的裁判并不一定严格按照笔者在前文中论述的公式,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本息额)除以(房屋首付及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以该比值乘以房屋的评估价,来计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为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案情,《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亦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之外,法院还可能考虑到导致离婚的过错在哪一方,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裁判。
上一篇:借名买房不能确权
下一篇:房屋面积出现误差,购房者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