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履行,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播放 58次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未知



  夫妻因生活矛盾,于2013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区的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当时估值200万),同时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00万元款项,从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分三次支付。款项付清之日,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男方并没有履行协议约定,至今未向女方支付任何款项。而此时,房价大涨,原来的房子保守估计市值600万元。问题:女方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或变更约定吗?

  欲解决此问题,如何防范二手房交易风险,首先是如何看待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生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生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一方不能随意变更过或撤销。那对于“生效”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以是否登记备案为生效标准;到法院协议离婚的,以调解书签署为生效标准。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可起诉撤消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而对于本案,一方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另一方面,即便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本案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所以,对于本案,女方只能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需向女方履行支付100万款项义务。

  所以,建议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遇到此类情形,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男方,但以男方向女方付清100万款项为前提条件。男方钱款付清之前,房屋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男方钱款付清后,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可归男方所有。如果男方逾期未支付全部钱款,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继续履行支付100万款项义务,也可以主张房产50%份额归属女方的权利。这就很好地避免了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时,另一方受到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我们还以可以延伸一下。实践中我们多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否撤销对孩子的房屋赠予。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的房,儿子离婚后房子怎么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对于夫妻关系解除、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适用《婚姻法》内容调整,而对于财产分割、赠与等内容可适用《合同法》赠与条款,即房产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石,可撤销赠与。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可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内容,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孩子抚养权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密不可分。即便房产未过户,当事人一方不能依据《合同法》撤销赠与。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房产赠与孩子等财产约定内容,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如果赋予当事人一方撤销房屋赠予的权力,以“假离婚”方式换10年收入值不值,那么就会造成生效的离婚协议存在不稳定性,这既违背《婚姻法》第2条关于孩子利益保护的规定,又违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关于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不能撤销。

  但是如果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房产赠与,重新约定财产分割等内容,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法院也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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