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却遭遇难过户

播放 177次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未知



  生活中,很多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为了躲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最终却遭遇对方不给过户。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过户,法院却说“NO”。记者从法院获悉,该案因原告恶意串通,不确认房屋所有权。

  周某芬在南海做生意,2011年10月想在佛山买一套房,看中了南海区桂城千灯湖的一个小区,但当时佛山已经限购,售楼人员告诉她,她不是佛山户籍,没有纳税或社保证明,没有购房资格。

  随后,有人提醒周某芬可以用朋友的名义购买,将来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即可,她相信了。当年10月5日,她找到了朋友曹某垣,曹在佛山具备购房资格,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着重约定曹某垣承认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为周某芬;该房屋在能过户的情况下,曹某垣应无条件同意该房屋过户给她,并积极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周某芬以曹某垣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订金、首期房款,并每月通过曹某垣的账户按时月供偿还房贷。交房后,地产商积极协调办理产权证。正常情况下,通过对协议的公证,是可以将产权转移的,但是对于那份规避限购政策的协议,公证部门不会公证;而如果通过虚假购买、馈赠,则需要支付数万元的各种费用,且未必能够过户。

  思前想后,今年3月份,周某芬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来确认房屋所有权,将朋友曹某垣告上法院。她认为房屋实际上系她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由她支付,按揭贷款由她偿还,故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她所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她。

  法院认为,周某芬、曹某垣双方均明知周某芬属于房屋限购对象,却故意规避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周某芬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南海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在一是造成周某芬无法取得房产的产权,将来入户、小孩上学等无法实现,而且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自尝苦果。”靳双权律师说,对于曹某垣来说,周挤占了他的购房资格,以后如果其需要购房又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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