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另一方承租的军产房是否还有居住权

播放 194次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未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顾本勤所在部队根据部队营房管理规定将涉诉房屋分配给顾本勤租住,该房屋系部队营区公寓房,每月租金138.9元。2006年4月18日,顾本勤与庄云燕登记结婚。婚后,庄云燕搬入涉诉房屋居住。2012年12月18日,顾本勤与庄云燕离婚。之后,庄云燕仍在涉诉房屋内居住。

  顾本勤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庄云燕离婚后,无权继续居住在部队分配给顾本勤的公寓房内。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顾本勤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庄云燕将涉诉房屋腾空交还给顾本勤使用,本案诉讼费由庄云燕承担。

  二、法院审理

  庄云燕辩称,不同意顾本勤的诉讼请求。顾本勤起诉腾退的房屋系军产房,其并不具备起诉资格。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顾本勤已明确放弃财产权利,故庄云燕有权继续在此房屋内居住。此外,庄云燕在北京工作收入有限,没有其他住房,且身体不好,没有能力腾退房屋。

  庭审中,顾本勤就诉讼请求提交原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庄云燕对部队证明材料的来源、效力及内容均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庄云燕就答辩意见提交军官家属(干部)随军审批表、个人病历、劳动合同书、等材料予以证明。顾本勤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与本案关联性及庄云燕所要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在法庭辩论阶段,顾本勤表示愿意提供2万元用于补偿帮助庄云燕腾退房屋,庄云燕对此予以拒绝。顾本勤已将2万元交到法院。

  三、法院判决

  庄云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将占用房屋腾空并交还给顾本勤使用。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事实及顾本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在顾本勤与庄云燕结婚前,顾本勤已对涉诉房屋享有合法的承租权利。在顾本勤与庄云燕离婚后,庄云燕对上述房屋已不享有共同居住权利,现顾本勤起诉要求庄云燕腾退涉诉房屋,请求合理,于法有据。

  顾本勤为庄云燕腾退房屋提供的2万元帮助费系顾本勤自愿协助庄云燕腾房的意思表示,法院不持异议,但因庄云燕予以拒绝,故法院不在判决中一并予以处理。庄云燕当庭所持抗辩意见,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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