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怎么继承

播放 60次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未知



  对于公房的继承问题,大家必须了解什么是公房,怎么界定公房,弄清楚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以及租金的由来,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继承人补交差价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划分各出资人的产权份额,进而对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福利化住房政策,以“低租金、高福利、实物分配”为典型特征。此时期公有住房的来源有:一是国家对私有住房的几次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1958年);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进行建设。公有住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单位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单位自管住房),另一类是由城市住房行政机构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城市直管公房)。其中,单位自管住房占绝大多数,城市直管公房仅发挥补充性作用。在住房的分配上,几乎所有的公有住房都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即使是城市直管公房往往也先分配给单位,然后再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分房的依据主要是职工的职级、贡献及实际的住房需求等,这种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房租占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不足1%)。

  承租的公房,由房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签订承租合同,有意见的继承人可起诉房管部门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不能起诉要求房管部门与自己签订承租合同。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从福利化向市场化的转变。这种转变具体表现在两点:一是住房投资,职工在住房投资中的作用开始扩大,职工住房需求的满足不再是无偿的;此外,中央政府投资占住房投资的比重日益缩减以及单位投资比重大幅增加。二是住房分配,出售公房与提高租金都反映出了住房分配上等价交换的导向,即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将会不断增加,最终达到市场化所要求的水平。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出现了三次公房出售试点(即全价出售公房、三三制补贴出售和提租补贴),直至1988年1月,全国首次房改工作会议召开,形成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中国全面住房改革的开始。

  如何理解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与租金

  根据建设部于1994年3月23日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屋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当时的房改文件中写道:“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成本价与标准价都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词汇,成本价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定期测定,标准价是指目前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依据该市(县)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标准价单位有一定的份额,出售时应先经单位同意并放弃优先权。现在标准价的房产已不多。两种价格所带来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对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仅拥有部分产权。

  对房屋的分割,一般实行价值分割法。至于其所有权归属,应结合该房屋的使用状况、效用的发挥程度、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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