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

播放 64次      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未知



  房屋买卖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房屋合同。如果房屋合同出现纰漏,就很有可能百花冤枉钱。在现如今的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采取格式合同的模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为主流,因格式合同产生的房产纠纷也时常发生,对于买房者而言,有些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那么房屋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下面请看小编的介绍。

  原告戴雪飞与被告华新公司于4月18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订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如果原告在被告通知的时间不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万元定金不返还,如果被告在此之前卖出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被告的签订合同通知后,原告于4月25日至被告处与被告商定,待原告丈夫5月7日从香港回来后再签合同。5月7日原告至被告处签合同时,由于被告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原告对此持有异议,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以书面表达了由于被告“不能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另择日签约”的意见,希望与被告继续协商,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不料被告竟与5月9日告知原告,要没收原告的定金,并要将房屋售予他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协商未果,原告戴雪飞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发现,4月25日原告曾前往被告华新公司售楼处如约洽谈,对于洽谈内容双方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陈述的事实不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预约合同的作用,只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订立本约创造条件,从这一认识出发来理解订购协议中的“到期不签约”一语,显然不包括由于不可规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到期不签的情形。在买受方只见过出售方提供的样板房,尚未见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的情形下,若将此语理解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买受方到期不签本约均是违约,势必将买受方置于要么损失定金,要么被迫无条件全部接受出售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的不利境地,出售方则可以以此获利。双方在订立本约时地位极不平等,显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但是在此案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本月的真正原因是协商未成,法院判决戴雪飞关于华新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华新公司恶意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以免跳进一些格式合同设置的陷阱。

  以上是说房网小编为您分析的买房遇到不利于自身的格式合同的案例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说房网是专业从事解决房产纠纷的律所,律师经验丰富,知识全面,欢迎就相关房产纠纷问题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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