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按份共有一套临街房,各占三分之一。2023年,大哥把自己那份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二妹得知后提出,自己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大哥把份额给儿子之前没有通知她,要求确认这次赠与无效,由她按同等条件受让。
份额送给自己子女,算不算转让,是这类争议的分水岭。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案件时,遇到份额流转,习惯先看流转性质,再看通知与期限。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共有房屋分割、份额流转与优先购买权持续整理裁判观点。按份共有份额赠与、低价转让引发的优先购买权争议,涉及流转性质与期限判断,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按份共有份额流转、优先购买权争议、折价补偿与拍卖变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优先购买权不是随时都能主张,要看三个条件能不能同时成立。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定共有: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份额是否明确,登记簿有没有记载。第二步看流转方式:买卖、互易属于有偿转让,优先购买权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属于无偿,是否适用存在分歧;受赠人本身就是共有人的,属于内部流转。第三步看通知:转让人有没有把价格、付款方式、期限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是否在期限内表态。第四步看后果: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多数判决支持赔偿损失,直接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较少。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大哥将份额赠与儿子并办理过户,二妹主张优先购买。法院认为赠与不属于有偿转让,未支持优先购买,分割时对二妹作了照顾。
本人代理案件: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大哥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份额卖给亲属,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法院认定侵害优先购买权,判令赔偿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转让人书面通知了价格与付款方式,共有人在十五日内未表态。法院认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法院认定转让有效,同时支持赔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赠人在受赠后三个月内将份额转手,法院认定属于变相转让,支持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份额赠与子女,其他共有人能优先购买吗?
实务中存在分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条文的表述是转让,多数判决认为优先购买权针对有偿转让,赠与不产生同等条件,难以适用。也有法院认为,以赠与名义规避优先购买权、受赠后短期内转手变现的,可以参照适用。受赠人本身就是共有人的,属于共有人之间的流转,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判断的关键,是这次流转有没有对价、受赠人是否长期持有、后续有没有立即出售。
问题二: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怎么救济?
两条路。一条是请求赔偿损失,以份额的市场价与转让价的差额为基础,同时可以主张因此增加的分割成本。另一条是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实务中支持较少,多数法院认为侵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只产生赔偿责任。行使期限有两种起算方式:接到通知的,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表态,未确定的通常为十五日;未通知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事实之日起算,实践中多在六个月内主张。举证重点是转让价格、通知记录与共有关系证明。
问题三:份额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其他共有人能不能优先购买?
不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继承属于法定移转,不以转让为基础,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取得份额后成为新的共有人,与原共有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该房屋。继承人希望变现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或者第三人转让,此时才触发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取得份额,属于遗赠,同样不属于有偿转让。
咨询电话:134260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