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店,账上的钱一直由丈夫管。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发现三年前有一笔大额转出,追查下去,是一套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子,付款人是丈夫。丈夫承认房子是给婚外同居对象买的,但主张钱是自己挣的,愿意在分割时少分,不同意把房子要回来。妻子关心的是,这笔钱还能不能追回。
这类争议往往同时涉及婚姻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此类案件时,习惯先固定资金链条,再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最后选择诉讼路径与请求方式。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婚姻家事诉讼。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房、另一方主张追回的纠纷,涉及共同财产处分与善意取得两层判断,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追回、赠与合同效力、房屋权属确认、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钱出去了,房子在别人名下,先把链条接上。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锁资金:调取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记录,找出付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与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缴纳记录对应。第二步定性质: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收入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共同财产的部分,一方无权单独处分重大财产。第三步看对价:第三人取得房屋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无偿取得或者明显低价取得的,追回的可能性更大;支付了正常价款且不知情的,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第四步选请求:可以主张赠与或者处分行为无效,请求返还购房款;也可以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赔偿。两条路径各有条件,选择取决于证据与第三人的态度。诉讼中还要预判对方的抗辩,常见的是主张款项属于个人收入、主张第三人系正常交易,需要用流水与交易细节回应。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同财产追回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丈夫以共同存款为婚外同居对象支付购房款,妻子主张返还。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损害配偶权益,判令返还相应款项。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分割倾斜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难以追回。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判令对方支付相应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未支付任何对价,房屋由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购房款。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按市场价购买并已办理登记,对出资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法院未支持追回房屋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能不能直接把房子要回来?
要看第三人有没有支付对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对配偶不发生效力。但房屋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时,还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支付了合理价格、办理了登记、对处分人的婚姻状况与款项来源不知情,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配偶只能向处分人主张赔偿。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又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接受赠与的,追回的可能性较大。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形,房屋登记在第三者名下但由其与出资人共同居住,这类事实可以佐证赠与的性质。起诉时把出资人与第三人一并列为被告,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或者折价赔偿。
问题二:离婚时才知道这笔钱,还能不能追究?
可以,但要注意时间与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算。证据方面,重点是资金流向与用途:银行流水显示大额转出,收款方与房屋出卖人一致,购房合同与登记信息能对应到第三人,这些材料串起来,才能说明款项用于购房。仅有怀疑或者对方口头承认,证明力不足。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第三人的购房合同与付款记录。需要注意,这类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请求,前者针对财产,后者针对过错行为,可以一并提出,但请求内容要分别写明,不要混在一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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