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要求儿媳一家从老宅搬走,法院会支持吗?本案中,被告柏某依法保住了居住权。
褚女士与已故丈夫育有两个儿子。老两口在京郊农村建有北房三间及配房。次子婚后与父母同住,两代人共同在西侧增建了洗澡间。2021年,褚女士以次子一家不尽赡养义务、儿媳打伤自己为由,起诉要求次子一家从宅院迁出。次子当庭同意母亲请求,儿媳则表示自己嫁入多年、生育子女,不同意搬离。
法院审理查明,褚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家庭未进行遗产分割,宅院房屋应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褚女士与次子一家共同建设的洗澡间亦属双方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管理权利,褚女士要求儿媳一家迁出涉案宅院,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褚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劝导家庭成员互谅互让。
家庭共有财产,不能随意要求成员迁出。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农村宅院房屋未析产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任何共有人都不能单方面要求其他共有人搬离;解决家庭矛盾的正确路径是先析产、再按份处理,而不是直接诉请腾退。本案中,儿媳胜诉的关键,是宅院房屋的共有属性。家庭宅院纠纷往往牵涉情感与财产,建议优先通过家庭协商或法律析产解决。析产之后,各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权利,届时再谈居住安排和补偿问题就有了明确依据;本案法院同时劝导家庭成员互谅互让,也说明这类纠纷的化解,情理与法理同样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婆婆若认为儿媳确实存在不赡养、伤害等行为,可以另案主张赡养费或损害赔偿,但'腾退房屋'与'赡养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分家析产与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纠纷,熟悉家庭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区分、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与份额计算方法。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长期从事房产与继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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