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式的借名买房合同,只有一纸手写的《契约》,法院认不认?这起姐妹之间的确权案件给出了参考。
2010年,荀女士决定在北京购房,当时已有限购政策,便与妹妹商议,借用妹妹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2010年6月,荀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将11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妹妹,房屋当天过户登记至妹妹名下。此后,荀女士又陆续支付了装修费、家具款、物业费、暖气费等,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合计115万元,全部由荀女士出资。
2010年7月,妹妹向姐姐出具了一份《契约》,写明:因政策原因,今以妹妹名义购买此住宅,姐姐支付全部房款和装修款,均为姐姐本人出资;姐姐愿意让妹妹居住,且有对该房屋出租、出售、改写为姐姐个人产权的权力。妹妹的配偶也在《契约》上签字,表示知情并同意。2019年之后,房屋由荀女士出租,租金归她收取,房屋也由她实际控制。
2021年3月,姐妹双方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再次确认借用名义购房、全部费用由荀女士出资、房屋产权实际归荀女士所有、妹妹自愿配合办理过户。荀女士随后起诉,请求确认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妹妹和妹夫当庭均表示同意。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一纸书面凭证,关键时刻胜过千言万语。他提示:本案能顺利确权,靠的是出资转账记录、手写《契约》、配偶签字、实际占有使用四重证据。尤其妹妹的配偶在《契约》上签字确认,为协议效力加上了重要一码。借名买房即使来不及签正规合同,事后补签确认文件、固定对方自认,也能有效补强证据。如果你也借名买房多年、担心日后说不清,建议尽早通过书面方式确认权属。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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