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究竟如何认定
播放 173次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未知
北京的严格限购政策,让很多手里有钱的人无法再用房产进行投资,这就让借名买房的行为越来越多。近日,通州法院就审结一起稍显特殊的借名买房案,该案原被告原是情侣,女方称为了结婚,自己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不料却发现男方偷与其他女子同居在此房屋内,故两人分手,女方索要房产。
今年43岁的李丽(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在北京做生意多年,2008年与27岁的张明相遇,并且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张明和李丽同居的期间,张明基本没有出去工作过。2009年,生意十分顺利的李丽打算在北京投资几套房产,其中一套顺理成章的写在了张明的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15年李丽在外做生意期间,发现张明和一个80后的女子长期居住在她在通州在张明名下购买的房屋中。李丽十分生气,和张明分手,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李丽起诉称与张明之前系恋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和张明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为“为了二人结婚李丽以张明的名义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构置了房屋一套。费用由李丽支付。此房所有权归李丽所有。此房不允许张明出租、出售或抵押。特此协议。张明 李丽2009年9月22号”,协议约定李丽以张明的名义购置北京市通州区的某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购房款由李丽支付,李丽对争议房屋实际享有全部权益。因争议房屋暂时登记在张明名下,所以名义上是从张明名下的银行账号向第三人还贷,但每期还贷的全部款项均是李丽提前打给张明,再由第三人划扣,故实际上争议房屋的房屋贷款均是由李丽实际偿还,此外李丽还支付了争议房屋的其他相关费用,因此争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为李丽,李丽认为她和张明之间属于借名买房。为此李丽还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从首付款到每个月的还贷都是李丽出资。
而张明则认为,自己和李丽并非是借名买房的关系,协议书为造假的,所以张明申请对其签名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同时,张明对书写纸张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纸张右下角有“Easyfil”标志,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查询,生产该纸张的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10年,所以该协议不可能是2009年所签订。
但是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却并不如张明之愿,鉴定结论为“检材2009年9月22日《协议书》上的签名字迹‘张明’与样本上张明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最后法院在审查了李丽在案件审理时在北京的购房资格情况及其他的证据。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李丽,张明应该协助房屋过户。这一案件就这样尘埃落定了,但是还有许多类似的借名买房案件还在进行中。
【法官释法】
借名买房并不是法律鼓励的行为,借名买房人要想获得房屋的产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出资情况确能证明是主张权利人单独出资,被借名人没有出资;第二、主张权利人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第三、借名买房协议确实是双方签订,签订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如果所购房屋尚有贷款,主张权利人需有经济能力一次性还清。所以法官建议,尽量不要借名买房,很多案件比上述的案例更为复杂,所以借名买房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都是难以估计的,很有可能发生无法预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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