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买房遇反悔引纠纷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未知
随着房产政策的不断调整,二套房、三套房限制越来越多,不少市民为省钱,用别人的名义买房。在单位集资建房,团体购房中,这种“顶名买房”的情况,也经常出现,相信—些市民自己就经历过。但是,许多市民没有意识到,由于掏钱人没有产权,产权人没有掏钱,“顶名买房”之后,纠纷也是接连不断。
30万元“为他人作嫁衣裳”
市民张先生是山东潍坊某单位的职工,2008年单位在北海路附近团购住房,他想买两套,却只有一个名额,见到单位同事夏先生不愿参与团购,就找到夏先生商谈,希望夏先生能把名额让给他。于是,张先生利用夏先生的名字申请了住房,并自己缴纳了各种费用。为了“以防万一”,张先生留下了那张署名为夏先生的30万元购房票据。
但是,等到2010年交房时,夏先生却改口说,房子是他自己购买的,只是购房票据丢失了,就此赖账不想把房子转让给张先生。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律师,诉至法院。
“即便有那30万元的票据,房子也很难归张先生所有了。”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各种手续的姓名都是夏先生的,夏先生一句“我花钱买的房,只是票据丢了”,就可以将房子据为己有。如果“够幸运”,张先生或许能要回30万元购房款,但房子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
“房子该归谁”争议不断
“‘顶名买房’涉及很多种情况,问题比较复杂。”靳双权律师说,其实,关于“房子该归谁”的问题,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一种说法认为,虽然出钱人为实际购买人,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人都为被顶名的市民。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为维护交易安全,应该确认登记效力,房屋产权归被顶名的市民所有。当然,实际购买人应该取得自己已经支付的房款。“如果不这样判,房屋登记秩序就会受到影响,也会助长一些顶名购买福利房的不当行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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