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因顶名购房闹纠纷 借名买房朋友变“房主”
播放 193次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未知
多年友谊让张先生借用朋友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朋友单位的集资房。随着房价上涨,张先生的朋友却自己办理了产权证。交钱的人没产权、有产权的却没出钱,二人闹上法庭,多年的朋友掰了。
多年朋友因顶名购房闹纠纷
家住锦州古塔区的张先生多年前用朋友的名字,在对方的单位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朋友却不肯将房屋过户更名,只能将朋友告上法院,“当时图便宜购房,没想到连多年友情都整没了。”
张先生说,2007年7月份,朋友王某的单位在搞集资建房,但是由于王某手头并不宽裕,准备放弃。张先生得知后与其商量顶名购房,并约定所有费用自己出,等到办房证的时候再更名。
由于是多年的老朋友,双方只做了口头顶名购房协议。2007年8月,张先生先给了王某20余万元的购房款,此后按照约定,房屋配套费、地下室款等均由张先生交给王某,再由王某交给开发商。
2008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王某领取房屋钥匙后如约交给张先生。张先生入住该房屋后,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取暖等费用张先生都是以王某的名义交纳。
无奈之下将对方告上法院
2012年7月,王某自己向开发商交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并拒绝与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张先生多次找王某协商,希望对方能办理房屋过户,可此时王某却提出,愿意返还张先生购房款,但不愿将房屋产权证改为张先生所有。
“这房子我一直都住着,装修啥的都白忙活了?”张先生说,因为房价上涨,就算对方退还不到30万元的房款,也不够在原地块再购房,多年的友情也没了。
张先生将朋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房产证不是惟一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不动产的登记是权属的有力证明,但其并不是惟一的凭证,亦不是不可变更的。在有其他证据且证明力大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时,就应以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双方在购房之初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出资购房,只是借用王某的名义,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该房屋的一切费用均由张某实际出资交纳,房屋自2008年交付时亦是始终由张某居住使用,“可以看出,以上证据结合起来足能证明该房屋确为张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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