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如何认定

播放 115次      发布日期:2017-05-25       来源:未知



  2014年,李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代李某购房,李某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张某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张某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李某,李某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于李某的名下,后张某要求李某过户,李某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双方产生争执。

  如要解决产生的纠纷,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房屋所有权归谁?

  本案的法律关系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性质,需要分别判定。在对外关系上,即对约定之外的人,一般以“登记名义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在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某。而在对内关系上看,即对约定双方,司法认定中采用“约定加真实资金关系说”,按约定由出资人享有实际的房屋所有权,即本案中的张某。

  2、类似于张某与李某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

  需要分情况。有些约定是无效的,如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实际上不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除此之外,其他多事情形,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即使购买乙单位的福利房或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约定均属有效。

  3、本案中张某要怎么做?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本案中,就张某李某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按照约定,张某为所有权人,且张某已出全资,对于李某而言,房屋事实上的所有人为张某,登记有误,张某作为权利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4、如果李某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怎么办?

  如前所述,在对外关系上,采用“登记名义说”,李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成立,第三人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但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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