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院判违法

播放 101次      发布日期:2017-05-24       来源:未知



  2011年10月,周某看中了一套北京市海淀的房产,但当时海淀已经限购,售楼人员告诉她,她不是北京户籍,没有纳税或社保证明,没有购房资格。随后,有人提醒周某可以用朋友的名义购买,将来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她相信了。当年10月,周某找到了有购房资格的曹某,双方签订协议,着重约定曹某承认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为周某,该房屋在能过户的情况下,曹某无条件同意该房屋过户给她,并积极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周某以曹某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订金、首期房款,并每月通过曹某的账户按时月供偿还房贷。交房后,地产商积极协调办理产权证。正常情况下,通过对协议的公证,可以将产权转移,但是对于那份规避限购政策的协议,公证部门不会公证;而如果通过虚假购买、馈赠,则需要支付数万元的各种费用,且未必能够过户。思前想后,周某最终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来确认房屋所有权。

  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曹某双方均明知周某属于房屋限购对象,却故意规避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周某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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