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隐患多 切忌借名买房

播放 166次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未知



  王女士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市区内读书,将自己的名字借给了好友李女士购房,以便于将孩子的户口迁移。房子归了李女士,但银行的贷款购房合同却是王女士夫妇所签,银行将王女士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贷款。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二审判决王女士夫妇应当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王女士和李女士情同姐妹,李女士打算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子。正逢王女士正想为自己的孩子在市区申请小学的入学资格。考虑到申请市区入学首先要在市区有一套自己的住房,王女士夫妇商议请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买房,以便于顺利迁移孩子的户口。此后,王女士夫妇向银行申请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签订了相应的贷款合同,并将所购房产向工商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随后,银行依照约定向王女士夫妇发放人民币约70万元的住房贷款。该房款实际是由李女士给付的,房屋也是由李女士实际居住。

  此后,王女士和李女士因为经济纠纷产生隔阂,李女士停止支付了每月的住房贷款按揭。2014年,王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从涉案房屋搬离。同年,法院判决该房屋仍归李女士所有,王女士夫妇应当协助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事情并没有结束,王女士夫妇随后又收到了银行寄来的《提前清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截至2014年8月,王女士夫妇累计2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且要求王女士夫妇提前将全部贷款的利息和罚息进行清偿。王女士拒绝了银行的这一还款要求,银行遂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女士夫妇偿还剩下的贷款及利息、罚息等,并要求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涉案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她认为其名下购买的诉争房产已判归李女士所有,因此应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妇承担涉案房产项下的贷款。若李女士不予承担,应将诉争房产拍卖以清偿银行的债权。银行答辩称,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系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由王女士夫妇与银行签订,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应由王女士夫妇偿还。

  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王女士夫妇应当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夫妇与银行所签订的涉案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实际权利人为李女士,但并不影响王女士夫妇与银行之间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王女士夫妇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王女士夫妇支付款项后,有权另循相应法律途径向相关人主张权利。据此,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易盛律所律师靳双权点睛:

  首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在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借名人依借名合同约定主张过户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但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比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住房,利用借名隐匿赃款等行为所应签订的住房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借名买房看似灵活,实则风险很大。因为借名买房将整个交易的过程过多的依赖于个人的诚信而不是法律的保障。如果涉及名义上的购房人私自转卖房屋、主张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将房屋私自抵押,或者遭遇到名义购房人离婚、死亡等情况时,实际购房人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最后,靳律师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隐患重重,在使用这种方式购房时应当三思后行。如果确实有借名购房的需要,应当保存好相关单据和产权证明,事先约定好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支付方式,必要时寻求律师的指导,要求律师针对该问题制定出一整套法律服务方案。








上一篇: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
下一篇:借名买房须谨慎 非所有借名买房都会被认定有效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