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出名人要求返还房屋

播放 132次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未知



  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书面协议,有的是口头协议,而且往往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在实践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发生纠纷大多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面对巨大的财产利益诱惑,很多出名人就一反常态,要求返还房屋。但是并非所有的借名买房都会被法院认定并支持,下面的案例中出资人就未被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而且被要求腾房。

  一、基本案情

  罗树与马林系夫妻关系,罗齐系罗树之父,李天系罗树之继母。

  2001年5月7日,李天(乙方)购买了国家研究总院服务中心(甲方)位于朝阳区的202号住房(下称“该房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办理房改房产权证,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有关办证费用……乙方如需对本协议项下所购房屋进行交易时,甲方给予配合,并按届时经济适用房交易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乙方交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房证发放乙方……”

  此后,李天(乙方)与国家研究总院服务中心(甲方)再次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房屋为202号……甲方为乙方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乙方给予配合……乙方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 房用途……

  2012年11月15日,李天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天,共有情况无,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目前该房屋由罗树、马林居住。李天、罗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罗树及马林腾退并向其返还该房屋。

  二、法院审理

  1、李天确认该房屋系与罗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2、马林、罗树提交由国家研究总院服务中心开具的收据三张。李天、罗齐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由其交纳了部分,并提交国家研究总院服务中心开具的收据一张。其余购房款由马林、罗树交纳,同时确认此前因马林、罗树垫付购房款,故同意其居住房屋。

  3、2012年9月11日,李天起诉罗树、马林,要求其二人立即腾退该房屋。2013年6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李天的诉讼请求。李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马林、罗树以其二人实际交纳该房屋购房款并借李天之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为由,将李天、罗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2014年4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马林、罗树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

  4、2014年5月19日,法院就李天诉罗树、马林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三、法院判决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罗树、马林将该房屋腾空,交李天、罗齐收回。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房屋系李天、罗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双方共同财产,其二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罗树、马林虽垫付了该房屋购房款,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其并不符合借名买房之条件,对罗树、马林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罗树、马林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能。罗树、马林使用房屋系根据李天、罗齐同意,现李天、罗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需自用而要求罗树、马林腾退该房屋,理由正当,但应给予一定腾房时间。

  2、就罗树、马林所述不具备腾房条件情形,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予以解决,该情形并非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合法理由。

  3、就罗树、马林垫付购房款事项,李天、罗齐予以确认,并同意返还罗树、马林垫付的购房款,但经一审法院明示,罗树、马林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就购房款及相关补偿问题予以反诉,鉴于罗树、马林调解意向中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包含房屋价值补偿问题,在其不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宜一并处理,罗树、马林可就此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罗树、马林应将该房屋腾空,交李天、罗齐收回。

  所以,借名买房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出资人应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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