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各种纠纷
播放 136次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未知
想捡便宜 ,借名买房,到头来, 没占到,惹来一堆麻烦事。
家住北京的琴姐和小于是叔嫂关系。2005年,北京的经济适用房针对符合条件的人群公开销售。由于价格比市场价 ,琴姐想要购买一套,可是她不符合购房条件,而她的小叔子小于恰巧符合申购经适房的条件。
于是,琴姐找到小叔子小于,以他的名义在昌平县城某小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房屋总价9万余元。而后,琴姐以小于的名义分三次缴清了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开通了水、电、宽带等。
2006年8月开始,琴姐将这套经济适用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此后,一直相安无事。
2012年6月,琴姐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时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小叔子小于名下,两人只能口头约定该房屋归儿子 。
没想到的是,2014年4月,琴姐的前小叔子小于变卦了。他找到房屋的租客,声称他才是房子的主人,琴姐和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仅如此,小于还在房屋所在小区张贴了公告,宣示房屋的归属权是自己的。
双方为这件事吵了很多次,但都没有协商成功。
琴姐觉得,小于的行为让她无法对该房屋实际占用、使用、,无奈之下,琴姐一纸诉状将小于告上了北京人民法院,要求小于根据市场行情支付房款总价35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建,但如果不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当事人借名购置了经济适用房,本身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而本案中,原告不主张房屋产权(该房屋 权证本已登记在被告),而只是诉请返还房款。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法院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小于返还琴姐代付的房款、装修费用等106993元。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是一种规避法律风险或者政策的行为,暗藏诸多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由于购买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买人的利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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