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型的房屋买卖时具有风险
播放 197次 发布日期:2017-05-02 来源:未知
二手房交易在近年来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也有交易纠纷的发生。二手房种类多样,性质各不相同,如何避免交易纠纷,首先要搞清楚二手房的性质,搞清楚哪些性质的房屋不具有交易价值或者交易风险较大。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为您做出解答。
1、未办出房地产证的预售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抵押状态或者被查封的房地产
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需注销抵押后方能办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房地产在抵押状态下便不可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因物业被查封无法交易,卖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集资房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房,大多是国有企业早些年划拨的土地,可以办到房产证,绿皮的。现在有些也可以转红皮的,但需要补交地价,说房网,使该房从无偿划拨转换为有偿使用。如为安居房的,需取得房改部门上市批复并办理安居房换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如为安居房外的其他非商品房需补地价后方能换证进入市场。
4、军产房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
5、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者,买受人可转让产权,条件是需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然后方可上市交易。
6、带户口的房产
户口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容易被人所忽视。经常会发现买卖双方交易完毕后,即房屋过户到了买方名下,卖方也收到了全部楼款。但不久后,买方办理落户后却发现卖方户口尚未迁出,导致买方户口无法迁入。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此,广大买房的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签订合同前要详细了解房屋的性质,做到心中有数,不要被低于市场价格的假象所蒙蔽,必要时需请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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