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播放 71次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未知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如,男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或男女方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或正好相反等等,而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遇到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作法,下面我举两个案例来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

  案例一:某男和某女相恋九年,已同居,两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其中某男首付出资13万,某女首付出资8万,余款按揭,当时应某女要求,将房产登记于某女名下,之后第一年月供是从某女的工资转账划入,2009年底,某女出国深造,于是月供便一直由男方在付,如今,某女突然提出与某男分手,且主张房产归己所有,请问此种情形下,男方对该房产是否享有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本人认为,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某女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有男方出资证明、男女系恋人且已同居的证据等,注意这里,是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是主观的理解,保留证据很重要),两人当初购房显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二人共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共同选房、共同出资、且共同承担着因该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本人认为该房产虽名义上是归女方所有,但实质上,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该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某男可以按照其所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分割时,还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对该房产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从而妥善分割。

  案例二:某男和某女为一对恋人,2008年某天,两人共同去看房,且以两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各占50%,但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部分均由男方一人出资,之后不久,两人闹分手,男方认为房款由己方出资,女方应将另一半份额过户到男方名下,女方则认为,当初,自己陪着男方一起去看房,虽未出资,但也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且男方既然同意将房产的一半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请问,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又该如何分配?

  案例二中,男方出资购买房产,但登记一半或全部份额在女方名下的情形也不少见,本人认为,此种情形不能仅视为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实际上,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则,应当视为一种附有隐形条件的赠与,该隐形条件即为以结婚为目前,也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另一方对房产是否享有部分或全部份额的关键因素,如果两人没有结婚就已分手,那么房产应当归出资一方所有,当然,由于另一方对于购买房产亦有贡献,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这两个案例按照一般的理解,很多人就很容易认为应该就照着房产证的名字来分割了,而跟很多案子一样,由于证据不同,导致生活中每个看上去类似的案例都有其自己的特性,如何分割并没有一个一概而论的结论,而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往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不过最关键的还是我们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从而帮助法官做出相对公平公正的判决。

  日常生活中,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双方事前或事后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各自出资及所占的份额,那么,一切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可偏偏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去这么做,往往在日后发生矛盾面临分手时,双方各自便如临大敌,甚至争个你死我活,各不相让,毕竟一套房产价值不菲,甚至倾注几代人心血!

  作为律师,我还是想对正在恋爱中的年轻人提出忠告,不管两人的感情是多么的火热,在共同购置重大资产时最好还是有书面约定,或者在律师面前做个见证,不要担心这样做会伤感情,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在国外很常见,只是很多中国人碍于面子,不习惯这样做而已,但不做的后果往往是日后有可能既伤感情又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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