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房产离婚怎么分
播放 154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2014年,丈夫的亲戚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以赠与的形式给了丈夫,并在赠与书中写到:“李某自愿将某小区某号某楼房屋赠给陈某(刘女士丈夫)。”
陈某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今,因为感情不和,刘女士与丈夫陈某决定离婚。
刘女士认为,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应与她平分。但丈夫陈某却表示,该房产是亲戚单独赠与他的,并未提及妻子,且过户的户主名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不应该分给刘女士。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该读者的描述,可以结合以下两条法规来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表示,该房产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在男方亲戚的赠与合同中已写明,该房产只赠与男方,且房屋是过户到男方名下的;再结合这两条法规看,该房屋的赠与过程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之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该条也明确表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刘女士离婚时,一般来说无权分割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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