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播放 111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黎某与罗某是多年的老友,2001年,黎某准备买房,但是资金不够,遂找到罗某借钱。罗某公司有员工没有房住,黎某表示自己现在购买的这套房到时可以借给罗某的员工居住。罗某于是同意借钱给黎某,但双方出于信任,并未订立任何合同,仅口头协议以房屋使用款抵用房屋购房款。并未约定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黎某借到钱后,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75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房产公司为黎某出具了入户证明。不久,黎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罗某对该房屋的装修等进行了简单布置,便安排了自己员工入住。2013年,该房屋已经被罗某的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十余年之久,黎某也在外租房很久了,当年的购房款算下来也相抵的差不多了,所以他找到罗某要求将房屋腾清,然后归还自己。罗某当时同意了,但是却迟迟未履行诺言。黎某在之后一直找罗某商量换房的事情,对方却迟迟不履行诺言。出于多年的朋友情谊,自己也不好说什么,只能忍气吞声。直到2014年5月,黎某再此找到罗某商量换房的事情,罗某却态度恶劣的超乎了黎某的想象,于是,黎某将罗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涉案房屋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的诉争房屋归黎某所有。

  对于此案,北京易盛借名买房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评析认为,该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双方之间虽是平等主体,但是双方并未约定何时过户,且并未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因此,从买卖性质上属于借名买房,但实际上并不涉及过户,根据案情仅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以及权属确认后的房屋返还问题。

  本案中,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涉案房屋,并且取得了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法院确认黎某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而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罗某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此法院对罗某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未予支持,而本案中并未涉及有关出资款的相关诉讼请求,因此罗某可以另行起诉黎某,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罗某可以主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效,从而要求对方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在此,郭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上一篇:借名买房,伤了闺蜜情
下一篇:借名买房 引发家族矛盾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